一、勞動者與代理商(外派)組織法律行為不一樣。
職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的關聯與中介機構的關聯不一致。在勞務派遣全過程中,勞動者與外派單位中間是勞務關系,勞動者是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受勞動合同法的更改和標準;而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服務相互關系則要深入分析,若人事代理組織為勞動者給予人事檔案管理乃至代交社保社保,則在勞動者與人事代理組織中間是授權委托關聯,受物權法及其民事法律關系標準的調節;若人事代理組織受企事業單位單位授權委托給予人員素質測評、職位招聘等服務項目,則勞動者與人事代理中介服務中間并不會有法律行為。
二、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法律行為不一樣。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中間沒有合同書關聯,也并不會有勞動合同法實際意義上的勞務關系;在人事代理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中間是勞動合同法上要求的勞務關系,用工單位承擔勞動法規定的責任。
三、法律適用標準不一樣
勞務派遣受勞動合同法及其有關工作法律法規的調節;而人事代理則是受民事法律關系標準的調節,二者各自受不一樣的法律部門調節。
四、承擔雇主責任的有關責任主體不一樣。
在勞務派遣中,針對雇主責任的了解更加繁雜,在單純性的勞務關系的了解中,勞動者只與勞務派遣單位產生勞務關系,雇主責任當然只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在雙向勞務關系的了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關聯單位與用人單位均應承擔雇主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做為2個各自理應承擔分別的義務,因為這也是2個有關系的行為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工單位來承擔雇主責任,不承擔雇主責任。
五、權利與義務內容不一樣。
勞務派遣是以外派單位與勞動者中間的勞動合同書為基本,其主要內容是勞動合同法上要求的權利和義務;人事代理的信息則是受托人與委托放在有關規章制度要求下由彼此商議明確。
六、用工單位所承擔的責任義務不一樣。
勞動合同法上要求的用工單位的責任是由外派單位來承擔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并不承擔勞動合同法上的責任,僅僅對勞動者具體管理方法應用;在人事代理關聯下,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的行為主體之一,不但具有對勞動者的管理方法所有權,并且承擔勞動合同法上要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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